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👩从题意看,我的理解是,女方有四个小孩,在离婚时都判给了男方抚养;但女方再婚后,其后任(男方)仍然是已有小孩的,至于是否还可以生小孩的问题。我对这个前提不太明白的是,再婚后的男方究竟有几个小孩?
👧但这种情况原则上是不可以再生小孩的。因为依据现行生育二胎的相关政策法规,生育二胎是实行有序放开(注:申请、审核、审批、发证),并非无序生育。即:适育夫妇须履行相关申报程序,经审核批准后,将颁发“准生证”,凭证生育二胎。并非是随意生育二胎。
👸题中说到女方已经生育了四个小孩,这虽然是在男方抚养,却只是监护人的因应变化而已。但必竟还是前任夫妻的共同“子女”。况且再婚后的男方也已经有小孩。如果再婚后还须再生育孩子,笔者认为:若是在没有特殊(病残)情况的前提下,这个可能性是很小的。
🙋不过这是以相关主管部门的审定为准,你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片区管委会、或社区、村委会咨询、呈报申请,便知分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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